虽然它迟到了,虽然它尚未正式出台,但曙光在前,还是值得欢呼,虽然这欢呼带点悲壮。
《内地拟规定:问题食品处理后禁止再销售》——
据京华时报报道,食品生产企业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,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。昨天,国家质检总局就修订的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》征求意见稿征集民意。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,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,切实履行召回义务。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,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。
虽然这本该属于常识,问题食品处理以后,理应禁止再销售,理应予以扼杀之,否则即成放虎归山。
去者不可追,来者犹可谏。
民以食为天,食品之事无小事,让问题食品的食品问题,无处可逃,无从滋生,无法安生。
食品之事,源头盼清洁。荤菜有激素,素菜有毒素,饮料有色素,老百姓吃什么心里没数——这不是打油诗,是活生生的现实写照。食品需要安全,首要的是前道工序的前置安全,如果源头清洁了,后期的安全才有理由期待,否则,源头即被污染,怎么谈得上后来的放心呢?
食品之事,过程望诚信。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。食品链条是一个循环往复的链条,它往往有一个进口到另一个进口,并不复杂,但却能造成并不简单的危害,如果每个生产者都能将心比心,换位思考,把一道工序看作是让自己品尝的食品来对待,严把食品安全关,诚信待人,天地可鉴。
食品之事,监管需真格。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,则自当重拳出击,不可姑息,也勿搞“下不为例”之惯用手法,而是一旦露头,严重打击,同时对违法企业的信用等级严格限定,与贷款挂钩,与评优挂钩,否则违法成本太低,致使错误一犯再犯,问题花样不断,危害层出不穷。
禁令早出一日,安全多一份保障,百姓多得一份放心。
当然,一纸禁令发出,期待立体效果呈现。